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

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


第一章 总  则

    第一条  为规范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一米阳光”)财务管理,切实把公益服务中心收好、管好、用好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会计法》、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以及《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一米阳光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章 财务机构设置

    第二条  一米阳光设立财务部,内部分别设置财务审核管理、出纳会计核算监督等财务管理岗位,负责一米阳光财务收支审核稽查工作。财会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,如实反应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,维护基金会的正当权益。

    第三条  一米阳光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财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



第三章 收支计划管理

第四条  一米阳光组织开展的项目、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,编制年度计划或单项计划。各项活动支出需按《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章程》规定执行;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的单项计划或调整收支计划的,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。

第五条  各类项目及活动都需制定实施方案和财务预算,按程序报批后,送交财务部备案。

第六条  预算项目活动经费支出,要明确项目名称、实施时间、金额和付款时间,按审批权限报批。超出预算项目支出,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按规定报批。对未经批准超出预算或与项目开支不符的费用,财务部拒绝支付,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第四章 审核报批管理

    第七条  一米阳光费用支出审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,实行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、理事长、秘书长、财务主管负责人分级审批制。

     第八条  一米阳光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:

    1、重大经费支出事项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、决算报告,由理事会批准,符合《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章程》第四章事项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。

    2、对项目支出、大型公益活动费用开支、经营性支出、对受援对象资助性支出,事前报请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。各项活动完毕后由项目经办人按照审批流程签字核报。

3、日常办公经费支出,由秘书长审批;除工资福利、房租、水电等正常保障性开支外,超过1万元的办公经费支出报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,由理事长审批。2000元以下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授权财务主管批准。

4、报销审批流程:经办人--部门负责人--分管副秘书长--财务审核--秘书长,1万元以上的,报理事长审批。

第九条  根据工作需要预支、预借款的部门和个人,须在相关工作完成7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算报销。

第十条  所有原始票据凭证经严格审核无误后,才能进行付款记账。对记载不明确、不完整、不符合规定及非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。对伪造、涂改或与业务需要不符的票据凭证,财务部应拒绝受理,并及时反映。

 

第五章  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

 
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进行现金收支,根据审批、审核人员的收付凭证办理款项收付。现金的使用范围为:工资补贴、劳务报酬、差旅费,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。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,不得以“白条”冲抵库存,未经批准不得挪用。库存现金要日清月结,账实相符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建立支票购买、领用登记簿。登记内容为:支票号、领用日期、领用人、用途、限额、报销金额、报销日期。一米阳光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,必须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单,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,办理领用手续。支票领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销。严禁签发空白支票。领用人将支票丢失要及时挂失,并采取相应措施。发现支票消费金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不符时,应立即通知经办人在3日内处理妥当。

 

第六章  费用管理

 

第十三条  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一米阳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
第十四条  费用补贴管理及发放标准参照中心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十五条  宣传费、培训费、办公费、差旅费等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。


第七章 会计档案管理

 

    第十六条  各类会计凭证要定期整理归档,不得丢失。会计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 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会计档案时,应持有单位介绍信,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,报秘书长批准,方可接待查阅,并详细登记查阅日期及事由。

第十八条  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等,应及时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,并由监交人、移交人、接收人签字。

  

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

 

    第十九条  购买固定资产要编报采购计划,按照审批权限批准,经财务部核价后办理。

    第二十条  固定资产应严格购买、领用、保管手续。由财务部登记明细分类账,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领取。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。

    第二十一条 对损坏、丢失的固定资产,应分清责任,按照有关报批手续核销,属个人过失的要作价赔偿。

    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检查,并形成出书面报告,由秘书长审批后归档。

 

第九章  管理责任追究

 

    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、各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,由秘书长定期检查落实情况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人员,予以批评教育,责令整改;对造成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第十章 附则

    第二十五条 本办法由理事会监督实施,如需对本办法进行修改,可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,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
二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权、解释权、修改权属于一米阳光

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米阳光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

2023年07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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