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
(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一米阳光”)财务管理,切实把公益服务中心收好、管好、用好,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会计法》、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以及《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一米阳光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一米阳光设立财务部,内部分别设置财务审核管理、出纳会计核算监督等财务管理岗位,负责一米阳光财务收支审核稽查工作。财会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,如实反应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,维护基金会的正当权益。
第三条 一米阳光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专职财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第三章 收支计划管理
第四条 一米阳光组织开展的项目、活动和日常办公开支,编制年度计划或单项计划。各项活动支出需按《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章程》规定执行;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的单项计划或调整收支计划的,需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。
第五条 各类项目及活动都需制定实施方案和财务预算,按程序报批后,送交财务部备案。
第六条 预算项目活动经费支出,要明确项目名称、实施时间、金额和付款时间,按审批权限报批。超出预算项目支出,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按规定报批。对未经批准超出预算或与项目开支不符的费用,财务部拒绝支付,对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第四章 审核报批管理
第七条 一米阳光费用支出审批按分级负责的原则,实行理事会、理事长办公会、理事长、秘书长、财务主管负责人分级审批制。
第八条 一米阳光财务审批权限及流程:
1、重大经费支出事项、年度财务收支计划、决算报告,由理事会批准,符合《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章程》第四章事项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。
2、对项目支出、大型公益活动费用开支、经营性支出、对受援对象资助性支出,事前报请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。各项活动完毕后由项目经办人按照审批流程签字核报。
3、日常办公经费支出,由秘书长审批;除工资福利、房租、水电等正常保障性开支外,超过1万元的办公经费支出报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,由理事长审批。2000元以下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授权财务主管批准。
4、报销审批流程:经办人--部门负责人--分管副秘书长--财务审核--秘书长,1万元以上的,报理事长审批。
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预支、预借款的部门和个人,须在相关工作完成7工作日内到财务部结算报销。
第十条 所有原始票据凭证经严格审核无误后,才能进行付款记账。对记载不明确、不完整、不符合规定及非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。对伪造、涂改或与业务需要不符的票据凭证,财务部应拒绝受理,并及时反映。
第五章 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
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进行现金收支,根据审批、审核人员的收付凭证办理款项收付。现金的使用范围为:工资补贴、劳务报酬、差旅费,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。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,不得以“白条”冲抵库存,未经批准不得挪用。库存现金要日清月结,账实相符。
第十二条 建立支票购买、领用登记簿。登记内容为:支票号、领用日期、领用人、用途、限额、报销金额、报销日期。一米阳光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领用支票时,必须填写支票领用申请单,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,办理领用手续。支票领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销。严禁签发空白支票。领用人将支票丢失要及时挂失,并采取相应措施。发现支票消费金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不符时,应立即通知经办人在3日内处理妥当。
第六章 费用管理
第十三条 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一米阳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第十四条 费用补贴管理及发放标准参照中心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。
第十五条 宣传费、培训费、办公费、差旅费等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。
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
第十六条 各类会计凭证要定期整理归档,不得丢失。会计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。
第十七条 外单位人员因公需查阅会计档案时,应持有单位介绍信,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,报秘书长批准,方可接待查阅,并详细登记查阅日期及事由。
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变动或会计机构改变等,应及时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,并由监交人、移交人、接收人签字。
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
第十九条 购买固定资产要编报采购计划,按照审批权限批准,经财务部核价后办理。
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应严格购买、领用、保管手续。由财务部登记明细分类账,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领取。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。
第二十一条 对损坏、丢失的固定资产,应分清责任,按照有关报批手续核销,属个人过失的要作价赔偿。
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理检查,并形成出书面报告,由秘书长审批后归档。
第九章 管理责任追究
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、各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本办法,由秘书长定期检查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和人员,予以批评教育,责令整改;对造成损失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章 附则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监督实施,如需对本办法进行修改,可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,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。
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制定权、解释权、修改权属于一米阳光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米阳光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。
济南市一米阳光公益服务中心
2023年07月